關於公務員服務法,的確有該修正的部分,
這是去年九月我跟公革力夥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內容
https://goo.gl/Gwq1bD
那時候沒有多少人理會。
一、建立基層對政策、法案制定者的常態溝通及回饋機制
1. 由行政院協助成立公務改革小組,建立基層對上級的溝通及回饋的常態機制。
2. 修正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第4條(註1),公務員得以不表露公務身份之私人名義發表有
關職務談話。
二、人事部門應導入人力資源管理概念
1. 具有高科技導向、產業前瞻性、專業領域之用人部門,建議導入筆試以外之專業人才
任用方式。
2. 公務員訓練課程,應強化「問題解決導向」、「跨領域整合」、「政策溝通」等實務
訓練;加強公務員與公民團體、社區、產業的互動。
3. 擇優秀公務員進行長期養成計畫,建立公務員與企業、國外政府組織的跨域人員合作
訓練機制。
三、讓行政部門回歸專業決斷,謝絕不正當的人事關說
1. 「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」(註2)應於本會期三讀通過。
2. 將相關人士對公務部門之遊說、請託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事項,並針對未公
開情況訂定罰則。
3. 如特殊用人單位採用筆試以外之專業人才甄選辦法,可於人事甄選會中納入公正人士
代表(如相同專業領域甄選委員,且甄選委員採人才庫隨機抽選方式),一來用人機關可
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甄選適合機關人員,二來避免不當關說影響甄選結果。
(註1)
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: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,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
管事務,均不得洩漏,退職後亦同。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,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,
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
。
(註2)
「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」明定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之
助理、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、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,應
迴避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:在非財產上利益,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
所列之機關(構)團體、學校、法人、事業機構、部隊(以下簡稱機關團體)之任用、聘
任、聘用、約僱、臨時人員之進用、勞動派遣、陞遷、調動、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
施。
※ 引述《OhmoriHarumi (黑魔導)》之銘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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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去年九月我跟公革力夥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內容
https://goo.gl/Gwq1bD
那時候沒有多少人理會。
一、建立基層對政策、法案制定者的常態溝通及回饋機制
1. 由行政院協助成立公務改革小組,建立基層對上級的溝通及回饋的常態機制。
2. 修正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第4條(註1),公務員得以不表露公務身份之私人名義發表有
關職務談話。
二、人事部門應導入人力資源管理概念
1. 具有高科技導向、產業前瞻性、專業領域之用人部門,建議導入筆試以外之專業人才
任用方式。
2. 公務員訓練課程,應強化「問題解決導向」、「跨領域整合」、「政策溝通」等實務
訓練;加強公務員與公民團體、社區、產業的互動。
3. 擇優秀公務員進行長期養成計畫,建立公務員與企業、國外政府組織的跨域人員合作
訓練機制。
三、讓行政部門回歸專業決斷,謝絕不正當的人事關說
1. 「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」(註2)應於本會期三讀通過。
2. 將相關人士對公務部門之遊說、請託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事項,並針對未公
開情況訂定罰則。
3. 如特殊用人單位採用筆試以外之專業人才甄選辦法,可於人事甄選會中納入公正人士
代表(如相同專業領域甄選委員,且甄選委員採人才庫隨機抽選方式),一來用人機關可
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甄選適合機關人員,二來避免不當關說影響甄選結果。
(註1)
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: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,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
管事務,均不得洩漏,退職後亦同。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,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,
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
。
(註2)
「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」明定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之
助理、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、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,應
迴避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:在非財產上利益,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
所列之機關(構)團體、學校、法人、事業機構、部隊(以下簡稱機關團體)之任用、聘
任、聘用、約僱、臨時人員之進用、勞動派遣、陞遷、調動、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
施。
※ 引述《OhmoriHarumi (黑魔導)》之銘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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